原标题:探索数字货币首先需明确概念
撰文 | 杨涛,中国社科院金融所研究员
当前,数字货币成为国际组织、各国央行、业界与学界所共同关注的热点问题,在此我们需要围绕数字货币的基本概念范畴进行梳理,从而尽量避免误读。作为起点,法定货币与非法定货币,是一对值得探讨的专业概念,当加上“数字”之后,二者变得更加复杂。
第一,所谓法定货币,是依靠法律使其成为合法通货的货币,也是以政府信用支撑的特定“政府债务”,并且由各国央行来发行和维护。在某些国家,除了本国法定货币之外,其他主权国家的强势货币,可能也被允许具备法定货币功能,从而产生某种“本币替代”。在我国,法定货币只有人民币,也是一种信用货币,当然部分贵金属纪念币按照法律规定,也具有法币的功能。信用人民币总体上是一个相对模糊的概念,其具体边界也在不断变化。
就法定货币的具体表现形式来看,按照IMF的统计方式和思路,通常有三种模式。一是统计那些执行货币职能的各种金融工具,如通货、存款、外汇、票据、短期债务工具等。通常我们所说的货币供应量M0、M1、M2等,就是基于此思路,而且各国的统计边界都有所不同。二是从货币发行的主体来看,包括央行、存款货币机构、部分非金融机构等,其中央行发行的是基础货币。三是从货币需求方来看,则关注非货币发行企业和居民部门等的货币持有结构。
早期狭义观点,认为只有央行发行的通货(直接债务)才是法定货币;后来慢慢扩展为基础货币(储备货币),包括货币发行(流通现金M0+银行库存现金)+金融性公司存款+非金融机构存款。而银行存款货币则是某种私人债务货币,因为理论上银行会有破产可能性,在多数市场经济国家里,其最终信用支撑或许难以过渡到政府信用。再后来流行的观点,是认为法定货币是一个综合体系,央行、存款性金融机构、非金融性公司都可发行,但是不同主体发行法定货币,其货币属性、信用等级有差异。由此出现了更广义的存款货币。
第二,所谓私人货币,是指私人之间达成共识的一种交易媒介,只需要交易双方认可,但不能通过任何渠道向公众发行。在很多国家,发行私营货币是被法律所禁止的。也有一些国家中,相关的法律规定比较模糊。现代央行制度建立之后,法币虽然获得垄断地位,但私人货币仍然有其存在空间。如政府的法币信用崩溃时,或者特定群体、场景、交易更适合私人货币时,它就会走上历史舞台。如在世界各地出现的支撑老年人互助体系的“时间货币”和企业按照购买金额的一定比例向客户发行的“消费积分”等。
第三,明确数字货币的概念逻辑。我们需要从数字货币背后的发展演变,来看看其发展脉络。一则,从信用卡到移动支付的工具创新,以及金融机构电子钱包的出现,实际上都对应了账户与货币形态的变化,但仍没有跳出央行信用、银行信用的覆盖范畴。二则,伴随电子商务发展,越来越多的非金融机构介入电子支付服务领域,其发行的多用途类电子支付工具,对应账户的货币属性发生异化,需要按流动性进行甄别,由此影响到存款货币的边界。三则,在多元化的网络经济时代,也出现了由某些“网络货币发行主体”提供信用支持的虚拟货币。如果这些虚拟货币最终用于购买程序开发商所提供的电子产品,则交易中真正发挥媒介作用的是现实中的货币。四则,上世纪80年代开始,基于特定密码学的网络支付体系、匿名密码货币受到关注,直到2009年诞生了比特币,这就是算法信用支撑的、数字场景下的私人货币。
通常我们谈的数字货币,应该是最后一种加密数字货币,之所以受到各国政府重视,就是因为此前的私人货币相对来说规模和功能有限、影响可控;但数字私人货币却打开了“潘多拉之盒”。
当然,现实中数字货币被赋予了五花八门的概念,当我们讨论时,指代的内涵可能包括:基于TOKEN的“去中心”加密数字货币,中心化、准中心的加密数字货币。(编辑 洪晓文)
(作者:杨涛 )